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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極
具 保 人 林廷陽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廷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廷陽因被告林文極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3 庭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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