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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忠信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石繼志律師
陳彥希律師
上列被告黃忠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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