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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谷梓誠
被 告 陳金龍
上列被告陳金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8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張 兆 光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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