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重附民,17,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史上恩
被 告 陳合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1311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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