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附民,120,2012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張濬鈞
法定代理人 張慶清
被 告 蔡東伯

上列被告蔡東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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