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附民,132,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翁素雲
被 告 彭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第18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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