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永同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0 年度侵訴字第179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71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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