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易,275,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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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季宏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林季宏涉犯毀損罪嫌部分之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陳致宏告訴被告毀損所為部分,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和解共識,告訴人更已具狀表明撤回告訴意旨,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前開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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