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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勁毅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101 年度易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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