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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祥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李建明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1 年5 月21日14時45分整,於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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