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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吳牧達
被 告 鄭慶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05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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