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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何佩璇
被 告 李權文
上列被告李權文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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