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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一申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偵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一申損壞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梁一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新北市土城區員仁里所管領之財物,因而損壞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又被告梁一申所犯竊盜罪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一行為觸犯2 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危害法益情節較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應從一重以竊盜罪論處,容有誤會,併此陳明。
爰審酌被告梁一申僅為一己之私,竟不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恣意竊取水溝蓋並鋪蓋在其所欲行經之道路上,所為實有不當,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財產損害程度,及對公眾往來所生之危險,幸尚未造成他人身體損傷,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68號
被 告 梁一申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112巷7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一申於民國100年2月1日清晨5時3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415─A7號自用小貨車,在行經新北市○○區○○路16號前時,竟基於竊盜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徒手將路邊由新北市土城區員仁里里長洪永富所監管之水溝蓋1個拔起,得手後旋以自用小貨車載離,損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
嗣洪永富發現水溝蓋失竊後報警,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一)被告梁一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洪永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二、核被告梁一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正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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