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簡,2369,2012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忠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遷出住居所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建忠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而於100年6月20日後,拒絕遷出黃詩雅住所,繼續住居於該處,行為至為不當,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