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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金航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金航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 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記載後補充「計3 至4 萬元」;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9 張」為證據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彭金航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財,竟乘人需款急迫之際貸放金錢,獲取重利,對經濟秩序及借款人生計造成不良影響,兼衡其前有詐欺犯罪前科紀錄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任木工而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989號偵查卷內所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可得利益,及其犯後坦認犯行,並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檢察官據此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告訴人陳紀維所簽發之本票3 張、同意及借款保管條2 張及國民身分證正本1 張等物,均係告訴人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告訴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彭金航仍須將該物品返還於告訴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而屬被告所有,自不能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調偵字第1462號
被 告 彭金航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31巷1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金航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9月15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1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同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重利之犯意,乘陳紀維亟需用錢之際,於99年6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北縣樹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街31巷1號3樓之住處內,貸予陳紀維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要求陳紀維簽發面額相當之本票1紙、簽立同意及借款保管條、交付國民身分證正本,以擔保債務之清償。
雙方約定每10日利息1萬元,並於放款時先預扣利息1萬元,而實際僅交付陳紀維2萬元,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因陳紀維無力支付高額利息而報警處理,經警於100年3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起,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陳紀維所簽發之本票3張、同意及借款保管條2張及國民身分證正本1張等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陳紀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彭金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即證人陳紀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本票3張、同意及借款保管條2張、國民身分證正本1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惟本件告訴人與被告間,於100年5月16日在新北市樹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有該會調解書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顯有悔意,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婉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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