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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俊智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14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㈡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9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㈡各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0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00 號及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254號駁回上訴確定;
㈣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9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㈢、㈣、㈤各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經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
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1 年10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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