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497,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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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姿晴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凱蒂貓」內褲叁佰肆拾叁件、仿冒「大耳狗」內褲叁佰捌拾捌件、仿冒「多啦A 夢」內褲壹佰壹拾肆件,共捌佰肆拾伍件均沒收。

理 由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茲本件被告王姿晴因商標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續字第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101 年3 月21日期滿,而扣案之仿冒「凱蒂貓」內褲343 件、仿冒「大耳狗」內褲388件、仿冒「多啦A 夢」內褲114 件,共845 件(99 保7189號) ,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爰聲請將前揭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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