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11,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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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婉茹
被 告 沈和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聲沒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婉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婉茹因被告沈和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463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以執行刑罰,經依法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刑保字第99004633號)、送達證書3 紙、通知1 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3 月27日雲檢文火101 執助146 字第8188號函文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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