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曉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曉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29號審理,並於101年2月16日判決,於同年3月1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陳曉弘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30日 │99年10月30日 │99年11月17日14時│
│ │ │ │23分為警採尿前回│
│ │ │ │溯26小時內某時許│
├───────┼────────┼────────┼────────┤
│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9356號 │偵字第9356號 │毒偵字第5015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95│100年度訴字第195│100年度訴字第 │
│實│ │號 │號 │1987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0年7月26日 │100年7月26日 │100年9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95│100年度訴字第195│100年度訴字第 │
│決│ │號 │號 │1987號 │
│ ├─────┼────────┼────────┼────────┤
│ │確 定日 期│100年8月16日 │100年8月16日 │100年11月1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14日14時│100年6月29日 │100年7月16日 │
│ │30分許 │ │ │
├───────┼────────┼────────┼────────┤
│偵 查(自 訴)│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5015號 │毒偵字第5293號 │毒偵字第5313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實│ │1987號 │2167 號 │2829號 │
│審├─────┼────────┼────────┼────────┤
│ │判 決日 期│100年9月30日 │101年2月3日 │101年2月16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決│ │1987號 │2167 號 │2829號 │
│ ├─────┼────────┼────────┼────────┤
│ │確 定日 期│100年11月1日 │101年2月21日 │101年3月14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