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41,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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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福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福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 由查受刑人黃福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482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判決、100 年度審易字第2056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651 號判決及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436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3149號判決、100 年度簡字第7380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4147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3689號判決、100 年度易字第4437號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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