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552,2012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萬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萬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萬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2 月2 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謝萬儒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

受刑人於99年2 月2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 年10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9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1 年4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9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