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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御瑋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御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御瑋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 分之1 、累犯逾3 分之2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吳御瑋於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1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共3 罪)、10月(共2 罪)、1 年2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7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前揭各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 年4 月30日,累進縮刑3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3 月29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46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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