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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 月5 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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