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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學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仿印新臺幣壹仟元偽鈔玖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1658號被告楊學明因偽造貨幣案件,前因被告於審判中死亡,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7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
扣案偽造仿印新臺幣1000元偽鈔9 張(100 年刑保管字第1318號),均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偽造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學明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緝字第1658號號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00 年12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73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參。
又被告偽造扣案之偽造仿印新臺幣1,000 元偽鈔9 張,業據其於偵查時供承在卷,又扣案之偽造仿印新臺幣1,000元偽鈔9 張,亦經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確係為偽造,此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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