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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帆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昱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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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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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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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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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 條第2項 │第10 條第2項 │第10 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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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7月31日8、9│100年9月19日7時 │100年11月3日為警│100年10月4日11時│
│ │時許 │許 │採尿前回溯96小時│許 │
│ │ │ │內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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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100度毒偵 │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毒 │
│ │字第5349號 │偵字第6555號 │偵字第7522號 │偵字第68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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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事├─────┼────────┼────────┼────────┼────────┤
│ 實│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737│100年度簡字第775│100年度簡字第879│100年度簡字第879│
│ 審│ │4 號 │6號 │3號 │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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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0年12月12日 │100年12月19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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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判├─────┼────────┼────────┼────────┼────────┤
│ 決│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737│100年度簡字第775│100年度簡字第879│100年度簡字第879│
│ │ │4 號 │6號 │3號 │1號 │
│ ├─────┼────────┼────────┼────────┼────────┤
│ │確定日期 │101年1月13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1日 │101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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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柒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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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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