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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有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有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4 月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部務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4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7 月、4 月確定;
㈡於97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㈢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確定;
上開㈠至㈢所示之數罪刑,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
㈣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而前揭㈠至㈣所示之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 年6 月1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5 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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