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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育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育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楊育菖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699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
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第302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1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98年4 月21日入監執行。
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8 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6 月1 日;
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8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81 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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