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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家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鄭家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及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194 、196 號、100 年度簡字第5868號、100 年度交簡字第5718號、100 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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