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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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