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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銘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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