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運川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張家齊
劉洛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林敬倫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張志宇
選任辯護人 沈昌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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