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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劉思裴
被 告 呂佳鎰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簡上字第358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呂佳鎰被訴侵占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01 年4 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訴狀上之收戳章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顯非合法,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韻馨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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