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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北海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合
被 告 曾耀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曾耀慶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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