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附民,244,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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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李維淵
被 告 陳冠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3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元。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9年8 月13日22時許,因其所飼養之家犬罹病,故將該犬送往址設臺北縣五股鄉(現改制為新北市五股區,下同)工商路40號之由原告所開設之蓮心動物醫院急診,經原告對該犬施以急救治療,被告因不滿原告對於診療費用之收取方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8 月15日及8 月17日某時,接續在其臺北縣五股鄉○○路35巷7 號1 樓之住處內,透過電腦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無名小站網站,接連以「annejojo1024」帳號,刊登標題為「爛的五股蓮心動物醫院!趁狗寶貝病‥.死要你血汗錢!」、「2010/08/17荳荳還是走了」之文章,文章內容略以:「真的不要遇到醫德不好的醫生!!!滿口的錢錢錢!要錢也就算了~但也要趕快急救吧…從未想過主人的心急!!漫天開價!」、「還是因為趁主人心急狗狗的安危亂開價錢~心慌而如此?真不懂這樣沒有醫德的醫生為甚麼可以做醫生?」、「經歷的遇笨醫生+隔天的爛醫生!第一天去看說是腸胃炎~拿了藥打針~就回家了…回家之後感覺就不太對~!下班之後因為已經快十點~根本都關了~只有((((((((( 五股蓮心獸醫院))))))))))有看到急救鈴~沒想到這是推荳荳死亡的推手之一」、「第二天遇到坑人的爛人3500」、「幫狗看病,沒醫心趁機敲詐」、「替別家狗治皮膚病狗哀哀叫~直接巴頭~沒愛心~」、「來我家的客人去你們醫院~也說你們就是要錢而已~」、「在這邊告訴大家~要你們家狗狗健康~就不要再去那種~只想靠狗發財的黑心獸醫院吧!」、「惡人終有惡人治!看你能A 多久!」等文章內容含有「醫德不好的醫生」、「沒有醫德的醫生」、「爛醫生」、「坑人」、「爛人」、「沒醫心趁機敲詐」、「黑心獸醫院」之文字辱罵原告,而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受理在案,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聲明:被告象徵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元。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並同意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33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罪在案,且被告既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並同意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是上揭之原告全部主張應堪信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上述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被告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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