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附民,74,2012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吳欣霓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吳順天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0 年度易字第4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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