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簡,1664,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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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嘉增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晚上9 時許」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下午4 時許起」、第11行「仍駕駛」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竟仍於同日晚間9 時許,駕駛」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嘉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被告前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2 度觸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4363號、99年度交易字第237 號等判決判處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仍未能記取教訓,本次又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70毫克,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駕車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顯見被告全然無視法律禁令,殊值非難,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6394號
被 告 吳嘉增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929巷24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嘉增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為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2023號案件為緩起訴之處分,嗣因其未依規定履行前開緩起訴處分之相關條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撤緩偵字第2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4363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於99年11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2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9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01年2月26日晚上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友人之工廠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ML-3209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新北市○○區○○路929巷24號4樓住所,嗣於同日晚上9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三俊街口時,為警攔檢並施以酒精濃度檢測,發現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嘉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等在卷可證,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檢察官 孫治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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