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鄭湄鎇
被 告 陳俊南
上列被告陳俊南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