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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林育潔
被 告 羅紹華
被 告之父 羅盡國
被 告之母 李雪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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