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交附民,90,2012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李自強
被 告 莊東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14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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