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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貴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30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永貴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黃永貴自民國82年間起至100 年7 月間止,任職址設臺北市○○○路1 段50號9 樓「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一職,負責招攬保險業務及經收保險費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㈠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概括犯意,於附表二編號24①至③、25①至③、26①至⑥、27①至⑥、47①、47②、48①、48②、49①至③「應繳款日欄」所示之時間,將其向如附表二編號24、25、26、27、47、48、49「要保人欄」所示之保戶所收取如附表二編號24①至③、25①至③、26①至⑥、27①至⑥、47①、47②、48①、48②、49①至③「保費欄」所示之保費,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連續予以侵占入己。
㈡另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23、24④至⑫、25④至⑫、26⑦至⑨、27⑦至⑨、28至46、47③至⑥、48③至⑤、49④至⑥、50至52「應繳款日欄」所示之時間(其中編號35之實際收款日為100 年4 月初某日),將其向如附表二編號1 至23、24④至⑫、25④至⑫、26⑦至⑨、27⑦至⑨、28至46、47③至⑥、48③至⑤、49④至⑥、50至52「要保人欄」所示之保戶所收取如附表二編號1 至23、24④至⑫、25④至⑫、26⑦至⑨、27⑦至⑨、28至46、47③至⑥、48③至⑤、49④至⑥、50至52「保費欄」所示之保費,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共計52次(如附表二「備註欄」記載,黃永貴對於同日經收之保費,係以一次行為侵占,故應計以一次侵占)。
嗣因張菀琪接獲國寶人壽公司所寄送之「保險費自動墊繳憑證」通知書後,向國寶人壽公司表示其民國98、99年度之保險費均已繳交予黃永貴,經國寶人壽公司清查結果,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寶人壽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永貴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吳彥明於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聘僱契約書1 份、還款切結書1 紙、板橋通訊處區襄理黃永貴涉嫌挪用保費確認明細表2 份、板橋通訊處區襄理黃永貴涉嫌留用保費電話訪查報告1 份、國寶人壽公司刑事陳報狀所附之黃永貴侵占保費明細(各期保費)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為犯罪事實㈠所示之業務侵占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亦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 號令公布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而與本件有關之法律變更有如下述:㈠新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與舊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
不同,且依95年6 月14日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規定計算法定刑之罰金數額,並未較修正前之規定(以銀元計算之罰金數額,另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規定提高10倍)更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㈡新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已有變更,而於新法施行後,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即應予分論併罰,經與舊刑法之連續犯係以一罪論比較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㈢因之,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是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自應一體適用舊刑法之規定。
三、次按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亦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新刑法第51條第2款增訂罰金與死刑併予執行,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新刑法施行後,應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 點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犯犯罪事實㈠部分既係發生於新法施行前,所犯犯罪事實㈡部分則均係發生於新法施行後,自仍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審諸新舊法之規定,新刑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最高度刑,由不得逾20年修正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示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及如犯罪事實㈡所示52次各自之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 ①、1 ②、7 、8 、13、15、16、21②、22①至④、24④、24⑤、24⑦、24⑨、24⑪、26⑦至⑨、30、36①至③、40、43、47③至⑤、50「備註欄」所示,於各該日向各該要保人收取保費後,其於同日所收取之保費本應於同日一次繳回國寶人壽公司,竟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就其於同日所收取之多筆保費,因僅有一次侵占行為,應僅各論以一罪,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告訴人國寶人壽公司所應向保戶收取之保險費,對告訴人國寶人壽公司所生損害非微,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已償還其中新臺幣527,068 元之款項,此業經告訴人代理人吳彥明於偵查中陳述明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立法三讀通過,並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實行如犯罪事實㈠所示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及如附表二編號24④、24⑤、25④、25⑤、26⑦、27⑦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之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各就其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與其餘不得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
├───┼──────────┼───────────────────────┤
│1 │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二編│黃永貴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
│ │號24①至③、25①至③│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26①至⑥、27①至⑥│。 │
│ │、47①至②、48①至②│ │
│ │、49①至③ │ │
├───┼──────────┼───────────────────────┤
│2 │附表二編號1 ①、2 ①│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3 ①、4 ①、5①、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6① │ │
├───┼──────────┼───────────────────────┤
│3 │附表二編號1 ②、2 ②│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3 ②、4 ②、5 ②、│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6 ② │ │
├───┼──────────┼───────────────────────┤
│4 │附表二編號7 、36④、│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37、38④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5 │附表二編號8 、9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6 │附表二編號10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7 │附表二編號11①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8 │附表二編號11②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9 │附表二編號12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0 │附表二編號13、14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1 │附表二編號15、18、19│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2 │附表二編號16、17、23│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3 │附表二編號20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4 │附表二編號21①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5 │附表二編號21②、52①│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6 │附表二編號22①、24⑥│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25⑥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7 │附表二編號22②、24⑧│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25⑧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18 │附表二編號22③、24⑩│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25⑩、32①、34①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9 │附表二編號22④、24⑫│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25⑫、32②、34②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0 │附表二編號24④、25④│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21 │附表二編號24⑤、25⑤│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22 │附表二編號24⑦、25⑦│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3 │附表二編號24⑨、25⑨│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4 │附表二編號24⑪、25⑪│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5 │附表二編號26⑦、27⑦│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
│ │ │日。 │
├───┼──────────┼───────────────────────┤
│26 │附表二編號26⑧、27⑧│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7 │附表二編號26⑨、27⑨│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8 │附表二編號28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9 │附表二編號29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0 │附表二編號30、31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1 │附表二編號33①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2 │附表二編號33②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3 │附表二編號35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4 │附表二編號36①、38①│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5 │附表二編號36②、38②│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6 │附表二編號36③、38③│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7 │附表二編號39①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8 │附表二編號39②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39 │附表二編號40、46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0 │附表二編號41①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1 │附表二編號41②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2 │附表二編號42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3 │附表二編號43、44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4 │附表二編號45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5 │附表二編號47③、48③│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6 │附表二編號47④、48④│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7 │附表二編號47⑤、48⑤│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8 │附表二編號47⑥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49 │附表二編號49④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50 │附表二編號49⑤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51 │附表二編號49⑥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52 │附表二編號50、51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
├───┼──────────┼───────────────────────┤
│53 │附表二編號52② │黃永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 │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附表二:
┌──┬───────┬─────┬─────┬─────┬─────┬──────────┐
│編號│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應繳款日 │保費(新臺│備註 │
│ │ │ │ │ │幣) │ │
├──┼───────┼─────┼─────┼─────┼─────┼──────────┤
│1 │0000000000 │張菀琪 │張菀琪 │①98年4 月│24,203元 │編號1 ①、2 ①、3 ①│
│ │ │ │ │26日 │ │、4 ①、5 ①、6 ①均│
│ │ │ │ │ │ │係於98年4 月26日同日│
│ │ │ │ │ │ │繳費 │
│ │ │ │ ├─────┼─────┼──────────┤
│ │ │ │ │②99年4 月│25,625元 │編號1 ②、2 ②、3 ②│
│ │ │ │ │26日 │ │、4 ②、5 ②、6 ②均│
│ │ │ │ │ │ │係於99年4 月26日同日│
│ │ │ │ │ │ │繳費 │
├──┼───────┼─────┼─────┼─────┼─────┼──────────┤
│2 │0000000000 │張菀琪 │張菀琪 │①98年4 月│8,825元 │ │
│ │ │ │ │26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4 月│8,825元 │ │
│ │ │ │ │26日 │ │ │
├──┼───────┼─────┼─────┼─────┼─────┼──────────┤
│3 │0000000000 │張鄭月 │張鄭月 │①98年4 月│24,161元 │ │
│ │ │ │ │26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4 月│25,449元 │ │
│ │ │ │ │26日 │ │ │
├──┼───────┼─────┼─────┼─────┼─────┼──────────┤
│4 │0000000000 │張瑛堅 │張瑛堅 │①98年4 月│25,855元 │ │
│ │ │ │ │26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4 月│24,259元 │ │
│ │ │ │ │26日 │ │ │
├──┼───────┼─────┼─────┼─────┼─────┼──────────┤
│5 │0000000000 │張瑛堅 │張瑛堅 │①98年4 月│11,975元 │ │
│ │ │ │ │26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4 月│11,975元 │ │
│ │ │ │ │26日 │ │ │
├──┼───────┼─────┼─────┼─────┼─────┼──────────┤
│6 │0000000000 │張鄭月 │張義芳 │①98年4 月│10,878元 │ │
│ │ │ │ │26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4 月│12,166元 │ │
│ │ │ │ │26日 │ │ │
├──┼───────┼─────┼─────┼─────┼─────┼──────────┤
│7 │0000000000 │蘇建宏 │蘇建宏 │99年12月30│15,609元 │編號7 、36④、37、38│
│ │ │ │ │日 │ │④均係於99年12月30日│
│ │ │ │ │ │ │同日繳費 │
├──┼───────┼─────┼─────┼─────┼─────┼──────────┤
│8 │0000000000 │池昭陞 │池昭陞 │99年12月17│17,150元 │編號8 、9 均係於99年│
│ │ │ │ │日 │ │12月17日同日繳費 │
├──┼───────┼─────┼─────┼─────┼─────┼──────────┤
│9 │0000000000 │池昭陞 │池昭陞 │99年12月17│33,060元 │ │
│ │ │ │ │日 │ │ │
├──┼───────┼─────┼─────┼─────┼─────┼──────────┤
│10 │0000000000 │陳黎嬌 │陳黎嬌 │99年12月4 │11,652元 │ │
│ │ │ │ │日 │ │ │
├──┼───────┼─────┼─────┼─────┼─────┼──────────┤
│11 │0000000000 │陳黎嬌 │陳黎嬌 │①99年6 月│6,355元 │ │
│ │ │ │ │16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12月│6,355元 │ │
│ │ │ │ │16日 │ │ │
├──┼───────┼─────┼─────┼─────┼─────┼──────────┤
│12 │0000000000 │秦和睦 │秦和睦 │100 年2 月│19,673元 │ │
│ │ │ │ │13日 │ │ │
├──┼───────┼─────┼─────┼─────┼─────┼──────────┤
│13 │0000000000 │王榮豐 │王煒婷 │100 年5 月│2,550元 │編號13、14均係於100 │
│ │ │ │ │6 日 │ │年5 月6 日同日繳費 │
├──┼───────┼─────┼─────┼─────┼─────┼──────────┤
│14 │0000000000 │王榮豐 │王煒婷 │100 年5 月│10,511元 │ │
│ │ │ │ │6 日 │ │ │
├──┼───────┼─────┼─────┼─────┼─────┼──────────┤
│15 │0000000000 │賴一鑫 │賴詩云 │100 年3 月│3,373元 │編號15、18、19均係於│
│ │ │ │ │8 日 │ │100 年3 月8 日同日繳│
│ │ │ │ │ │ │費 │
├──┼───────┼─────┼─────┼─────┼─────┼──────────┤
│16 │0000000000 │賴一鑫 │賴一鑫 │100 年3 月│5,324元 │編號16、17、23均係於│
│ │ │ │ │4 日 │ │100 年3 月4 日同日繳│
│ │ │ │ │ │ │費 │
├──┼───────┼─────┼─────┼─────┼─────┼──────────┤
│17 │0000000000 │薛瓊誼 │薛瓊誼 │100 年3 月│4,162元 │ │
│ │ │ │ │4 日 │ │ │
├──┼───────┼─────┼─────┼─────┼─────┼──────────┤
│18 │0000000000 │賴一鑫 │賴俊丞 │100 年3 月│3,457元 │ │
│ │ │ │ │8 日 │ │ │
├──┼───────┼─────┼─────┼─────┼─────┼──────────┤
│19 │0000000000 │賴一鑫 │賴亭伃 │100 年3 月│3,289元 │ │
│ │ │ │ │8 日 │ │ │
├──┼───────┼─────┼─────┼─────┼─────┼──────────┤
│20 │0000000000 │羅瑞霞 │羅瑞霞 │100 年3 月│11,425元 │ │
│ │ │ │ │10日 │ │ │
├──┼───────┼─────┼─────┼─────┼─────┼──────────┤
│21 │0000000000 │陳春 │陳春 │①98年6 月│46,410元 │ │
│ │ │ │ │1 日 │ │ │
│ │ │ │ ├─────┼─────┼──────────┤
│ │ │ │ │②99年6 月│46,410元 │編號21②、52①均係於│
│ │ │ │ │1 日 │ │99年6 月1 日同日繳費│
├──┼───────┼─────┼─────┼─────┼─────┼──────────┤
│22 │0000000000 │張家羚 │洪美涵 │①96年8 月│16,750元 │編號22①、24⑥、25⑥│
│ │ │ │ │25日 │ │均係於96年8 月25日同│
│ │ │ │ │ │ │日繳費 │
│ │ │ │ ├─────┼─────┼──────────┤
│ │ │ │ │②97年8 月│16,750元 │編號22②、24⑧、25⑧│
│ │ │ │ │25日 │ │均係於97年8 月25日同│
│ │ │ │ │ │ │日繳費 │
│ │ │ │ ├─────┼─────┼──────────┤
│ │ │ │ │③98年8 月│16,750元 │編號22③、24⑩、25⑩│
│ │ │ │ │25日 │ │、32①、34①均係於98│
│ │ │ │ │ │ │年8 月25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 │④99年8 月│16,750元 │編號22④、24⑫、25⑫│
│ │ │ │ │25日 │ │、32②、34②均係於99│
│ │ │ │ │ │ │年8 月25日同日繳費 │
├──┼───────┼─────┼─────┼─────┼─────┼──────────┤
│23 │0000000000 │陳麗嬌 │陳麗嬌 │100 年3 月│5,004元 │ │
│ │ │ │ │4 日 │ │ │
├──┼───────┼─────┼─────┼─────┼─────┼──────────┤
│24 │0000000000 │邱美娟 │邱美娟 │①94年2 月│3,106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②94年8 月│2,658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③95年2 月│2,658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④95年8 月│2,886元 │編號24④、25④均係於│
│ │ │ │ │25日 │ │95年8 月25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⑤96年2 月│2,886元 │編號24⑤、25⑤均係於│
│ │ │ │ │25日 │ │96年2 月25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⑥96年8 月│2,886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⑦97年2 月│2,886元 │編號24⑦、25⑦均係於│
│ │ │ │ │25日 │ │97年2 月25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⑧97年8 月│2,886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⑨98年2 月│2,886元 │編號24⑨、25⑨均係於│
│ │ │ │ │25日 │ │98年2 月25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⑩98年8 月│2,526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⑪99年2 月│2,526元 │編號24⑪、25⑪均係於│
│ │ │ │ │25日 │ │99年2 月25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⑫99年8 月│2,886元 │ │
│ │ │ │ │25日 │ │ │
├──┼───────┼─────┼─────┼─────┼─────┼──────────┤
│25 │0000000000 │邱美娟 │邱美娟 │①94年2 月│8,657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②94年8 月│9,357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③95年2 月│9,717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5日 │ │ │
│ │ │ │ ├─────┼─────┼──────────┤
│ │ │ │ │④95年8 月│9,805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⑤96年2 月│9,805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⑥96年8 月│9,805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⑦97年2 月│9,805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⑧97年8 月│8,831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⑨98年2 月│8,471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⑩98年8 月│10,057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⑪99年2 月│10,505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⑫99年8 月│10,505元 │ │
│ │ │ │ │25日 │ │ │
├──┼───────┼─────┼─────┼─────┼─────┼──────────┤
│26 │0000000000 │邱建仁 │邱建仁 │①89年12月│16,200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②90年12月│16,200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③91年12月│16,200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④92年12月│16,200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⑤93年12月│16,200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⑥94年12月│16,200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⑦95年12月│16,200元 │編號26⑦、27⑦均係於│
│ │ │ │ │30日 │ │95年12月30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⑧96年12月│16,200元 │編號26⑧、27⑧均係於│
│ │ │ │ │30日 │ │96年12月30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⑨97年12月│16,200元 │編號26⑨、27⑨均係於│
│ │ │ │ │30日 │ │97年12月30日同日繳費│
├──┼───────┼─────┼─────┼─────┼─────┼──────────┤
│27 │0000000000 │邱建仁 │邱建仁 │①89年12月│33,582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②90年12月│35,252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③91年12月│35,252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④92年12月│35,252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⑤93年12月│33,582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⑥94年12月│35,252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30日 │ │ │
│ │ │ │ ├─────┼─────┼──────────┤
│ │ │ │ │⑦95年12月│35,252元 │ │
│ │ │ │ │30日 │ │ │
│ │ │ │ ├─────┼─────┤ │
│ │ │ │ │⑧96年12月│35,252元 │ │
│ │ │ │ │30日 │ │ │
│ │ │ │ ├─────┼─────┤ │
│ │ │ │ │⑨97年12月│33,582元 │ │
│ │ │ │ │30日 │ │ │
├──┼───────┼─────┼─────┼─────┼─────┼──────────┤
│28 │0000000000 │李佩齡 │李佩齡 │99年11月1 │15,392元 │ │
│ │ │ │ │日 │ │ │
├──┼───────┼─────┼─────┼─────┼─────┼──────────┤
│29 │0000000000 │王榮豐 │王榮豐 │99年11月21│23,206元 │ │
│ │ │ │ │日 │ │ │
├──┼───────┼─────┼─────┼─────┼─────┼──────────┤
│30 │0000000000 │黃春美 │廖正河 │99年12月12│2,168元 │編號30、31均係於99年│
│ │ │ │ │日 │ │12月12日同日繳費 │
├──┼───────┼─────┼─────┼─────┼─────┼──────────┤
│31 │0000000000 │黃春美 │廖正河 │99年12月12│5,810元 │ │
│ │ │ │ │日 │ │ │
├──┼───────┼─────┼─────┼─────┼─────┼──────────┤
│32 │0000000000 │張家羚 │洪美涵 │①98年8 月│23,800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8 月│24,460元 │ │
│ │ │ │ │25日 │ │ │
├──┼───────┼─────┼─────┼─────┼─────┼──────────┤
│33 │0000000000 │洪美涵 │洪美涵 │①98年8 月│22,649元 │ │
│ │ │ │ │10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8 月│22,649元 │ │
│ │ │ │ │10日 │ │ │
├──┼───────┼─────┼─────┼─────┼─────┼──────────┤
│34 │0000000000 │劉秀琴 │劉秀琴 │①98年8 月│8,050元 │ │
│ │ │ │ │25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8 月│8,050元 │ │
│ │ │ │ │25日 │ │ │
├──┼───────┼─────┼─────┼─────┼─────┼──────────┤
│35 │0000000000 │范國忠 │范國忠 │100 年3 月│7,606元 │100年4 月初收費 │
│ │ │ │ │10日 │ │ │
├──┼───────┼─────┼─────┼─────┼─────┼──────────┤
│36 │0000000000 │王富美 │蘇韋嘉 │①98年6 月│7,067元 │編號36①、38①均係於│
│ │ │ │ │30日 │ │98年6 月30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②98年12月│7,067元 │編號36②、38②均係於│
│ │ │ │ │30日 │ │98年12月30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③99年6 月│7,067元 │編號36③、38③均係於│
│ │ │ │ │30日 │ │99年6 月30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④99年12月│7,065元 │ │
│ │ │ │ │30日 │ │ │
├──┼───────┼─────┼─────┼─────┼─────┼──────────┤
│37 │0000000000 │王富美 │蘇郁雯 │99年12月30│7,731元 │ │
│ │ │ │ │日 │ │ │
├──┼───────┼─────┼─────┼─────┼─────┼──────────┤
│38 │0000000000 │王富美 │蘇韋睿 │①98年6 月│7,811元 │ │
│ │ │ │ │30日 │ │ │
│ │ │ │ ├─────┼─────┤ │
│ │ │ │ │②98年12月│7,811元 │ │
│ │ │ │ │30日 │ │ │
│ │ │ │ ├─────┼─────┤ │
│ │ │ │ │③99年6 月│7,811元 │ │
│ │ │ │ │30日 │ │ │
│ │ │ │ ├─────┼─────┤ │
│ │ │ │ │④99年12月│7,811元 │ │
│ │ │ │ │30日 │ │ │
├──┼───────┼─────┼─────┼─────┼─────┼──────────┤
│39 │0000000000 │杜氏青閑 │杜氏青閑 │①99年6 月│11,640元 │ │
│ │ │ │ │8 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12月│11,924元 │ │
│ │ │ │ │8 日 │ │ │
├──┼───────┼─────┼─────┼─────┼─────┼──────────┤
│40 │0000000000 │林陳瑞雲 │林陳瑞雲 │100 年3 月│8,400元 │編號40、46均係於100 │
│ │ │ │ │17日 │ │年3 月17日同日繳費 │
├──┼───────┼─────┼─────┼─────┼─────┼──────────┤
│41 │0000000000 │謝清芳 │謝鳳瑛 │①99年11月│11,539元 │ │
│ │ │ │ │24日 │ │ │
│ │ │ │ ├─────┼─────┤ │
│ │ │ │ │②100 年5 │11,539元 │ │
│ │ │ │ │月24日 │ │ │
├──┼───────┼─────┼─────┼─────┼─────┼──────────┤
│42 │0000000000 │范瑞玲 │范瑞玲 │100 年5 月│3,265元 │ │
│ │ │ │ │17日 │ │ │
├──┼───────┼─────┼─────┼─────┼─────┼──────────┤
│43 │0000000000 │王澄玉 │王澄玉 │100 年3 月│7,940元 │編號43、44均係於100 │
│ │ │ │ │20日 │ │年3 月20日同日繳費 │
├──┼───────┼─────┼─────┼─────┼─────┼──────────┤
│44 │0000000000 │楊碧麗 │楊碧麗 │100 年3 月│7,735元 │ │
│ │ │ │ │20日 │ │ │
├──┼───────┼─────┼─────┼─────┼─────┼──────────┤
│45 │0000000000 │彭百盛 │彭百盛 │99年8 月1 │21,358元 │ │
│ │ │ │ │日 │ │ │
├──┼───────┼─────┼─────┼─────┼─────┼──────────┤
│46 │0000000000 │林均榮 │林宣萱 │100 年3 月│8,062元 │ │
│ │ │ │ │17日 │ │ │
├──┼───────┼─────┼─────┼─────┼─────┼──────────┤
│47 │0000000000 │許雅娟 │許雅娟 │①94年5 月│13,764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 日 │ │ │
│ │ │ │ ├─────┼─────┼──────────┤
│ │ │ │ │②95年5 月│14,814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 日 │ │ │
│ │ │ │ ├─────┼─────┼──────────┤
│ │ │ │ │③96年5 月│14,814元 │編號47③、48③均係於│
│ │ │ │ │2 日 │ │96年5 月2 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④97年5 月│14,814元 │編號47④、48④均係於│
│ │ │ │ │2 日 │ │97年5 月2 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⑤98年5 月│13,764元 │編號47⑤、48⑤均係於│
│ │ │ │ │2 日 │ │98年5 月2 日同日繳費│
│ │ │ │ ├─────┼─────┼──────────┤
│ │ │ │ │⑥99年5 月│14,814元 │ │
│ │ │ │ │2 日 │ │ │
├──┼───────┼─────┼─────┼─────┼─────┼──────────┤
│48 │0000000000 │許雅慧 │許雅慧 │①94年5 月│14,094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日 │ │ │
│ │ │ │ ├─────┼─────┼──────────┤
│ │ │ │ │②95年5 月│15,144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 日 │ │ │
│ │ │ │ ├─────┼─────┼──────────┤
│ │ │ │ │③96年5 月│15,144元 │ │
│ │ │ │ │2 日 │ │ │
│ │ │ │ ├─────┼─────┤ │
│ │ │ │ │④97年5 月│15,144元 │ │
│ │ │ │ │2 日 │ │ │
│ │ │ │ ├─────┼─────┤ │
│ │ │ │ │⑤98年5 月│14,094元 │ │
│ │ │ │ │2 日 │ │ │
├──┼───────┼─────┼─────┼─────┼─────┼──────────┤
│49 │0000000000 │許紘賓 │許紘賓 │①93年6 月│35,349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1日 │ │ │
│ │ │ │ ├─────┼─────┼──────────┤
│ │ │ │ │②94年6 月│36,271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1日 │ │ │
│ │ │ │ ├─────┼─────┼──────────┤
│ │ │ │ │③95年6 月│35,467元 │95年7 月1 日前犯 │
│ │ │ │ │21日 │ │ │
│ │ │ │ ├─────┼─────┼──────────┤
│ │ │ │ │④96年6 月│33,319元 │ │
│ │ │ │ │21日 │ │ │
│ │ │ │ ├─────┼─────┼──────────┤
│ │ │ │ │⑤97年6 月│36,271元 │ │
│ │ │ │ │21日 │ │ │
│ │ │ │ ├─────┼─────┼──────────┤
│ │ │ │ │⑥98年6 月│36,271元 │ │
│ │ │ │ │21日 │ │ │
├──┼───────┼─────┼─────┼─────┼─────┼──────────┤
│50 │0000000000 │北島慈惠 │北島慈惠 │100 年4 月│40,470元 │編號50、51均係於100 │
│ │ │ │ │8 日 │ │年4 月8 日同日繳費 │
├──┼───────┼─────┼─────┼─────┼─────┼──────────┤
│51 │0000000000 │北島佳諭 │北島佳諭 │100 年4 月│23,114元 │ │
│ │ │ │ │8 日 │ │ │
├──┼───────┼─────┼─────┼─────┼─────┼──────────┤
│52 │0000000000 │吳朝宏 │吳朝宏 │①99年6 月│15,180元 │ │
│ │ │ │ │1 日 │ │ │
│ │ │ │ ├─────┼─────┤ │
│ │ │ │ │②99年12月│15,180元 │ │
│ │ │ │ │1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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