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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筱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9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筱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筱涵與藍文君前係同居男女朋友,於交往期間,林筱涵因替藍文君保管其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金融卡,且因同居關係亦知悉該等帳戶之提款密碼。
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而於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時間,未經藍文君之同意,擅自持上開提款卡插入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內,輸入提款密碼,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提款人為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而依其所輸入之密碼及金額,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林筱涵,林筱涵以上開不正方法共詐領新臺幣(下同)101,000元,得手後均花用一空。
嗣藍文君於100 年2 月間持存摺登錄交易紀錄時,發覺存款短少,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林筱涵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證人藍文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藍文君所有之第一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土地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銀行埔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被告林筱涵於100 年3 月8 日簽具之切結書1 紙。
三、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023號判決參照)。
是被告林筱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告訴人藍文君之同意,持告訴人藍文君所有之真正提款卡,輸入真正密碼,而使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多次交付金錢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被告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方法自上揭土地銀行、華南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內接續提領款項,顯係基於接連侵害同一法益之犯意續為之,於法律概念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論以一罪為已足,而無庸重覆評價。
爰審酌本案發生時,被告與告訴人為男女朋友,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賴,盜領告訴人之金錢,所為自屬非是,兼衡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合計盜領101,000 元,金額非低,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案發迄今已逾一年,尚未清償分文予告訴人,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盜領時間 │盜領金額 │帳戶 │
├──┼───────┼──────┼──────┤
│1 │99年4 月19日 │新臺幣(下同│土地銀行三重│
│ │ │)3,000元 │分行帳號0100│
│ │ │ │00000000號 │
├──┼───────┼──────┼──────┤
│2 │99年4月19日 │2,000元 │同上 │
├──┼───────┼──────┼──────┤
│3 │99年7月12日 │10,000元 │同上 │
├──┼───────┼──────┼──────┤
│4 │99年8月27日 │6,000元 │同上 │
├──┼───────┼──────┼──────┤
│5 │99年8月30日 │16,000元 │同上 │
├──┼───────┼──────┼──────┤
│6 │99年10月8日 │1,000元 │同上 │
├──┼───────┼──────┼──────┤
│7 │99年12月15日 │5,000元 │同上 │
├──┼───────┼──────┼──────┤
│8 │100 年1 月28日│5,000元 │同上 │
├──┼───────┼──────┼──────┤
│9 │100 年1 月29日│10,000元 │同上 │
├──┼───────┼──────┼──────┤
│10 │100 年1 月31日│10,000元 │同上 │
├──┼───────┼──────┼──────┤
│11 │99年11月5日 │6,000元 │第一銀行迴龍│
│ │ │ │分行帳號2876│
│ │ │ │0000000號 │
├──┼───────┼──────┼──────┤
│12 │99年11月8日 │3,000元 │同上 │
├──┼───────┼──────┼──────┤
│13 │99年11月15日 │1,000元 │同上 │
├──┼───────┼──────┼──────┤
│14 │99年11月18日 │2,000元 │同上 │
├──┼───────┼──────┼──────┤
│15 │99年11月18日 │1,000元 │同上 │
├──┼───────┼──────┼──────┤
│16 │99年11月22日 │1,000元 │同上 │
├──┼───────┼──────┼──────┤
│17 │99年11月23日 │3,000元 │同上 │
├──┼───────┼──────┼──────┤
│18 │99年11月28日 │1,000元 │同上 │
├──┼───────┼──────┼──────┤
│19 │99年11月30日 │3,000元 │同上 │
├──┼───────┼──────┼──────┤
│20 │99年12月3日 │1,000元 │同上 │
├──┼───────┼──────┼──────┤
│21 │100年1月3日 │1,000元 │同上 │
├──┼───────┼──────┼──────┤
│22 │100年2月7日 │10,000元 │華南銀行埔墘│
│ │ │ │分行帳號1512│
│ │ │ │00000000號 │
├──┼───────┴──────┴──────┤
│合計│ 10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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