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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王修平
被 告 張家育
上列被告張家育因過失傷害案件(101 年度簡字第1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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