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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蔡孟芯
被 告 謝妤柔
上列被告謝妤柔因妨害名譽案件(101 年度簡字第20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徐 子 涵
法 官 劉 芳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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