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簡附民,90,201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王耀霆
被 告 莊振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111號(原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139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訟訴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振昇被訴傷害案件,業因告訴人王耀霆撤回告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11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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