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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君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7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興因犯竊盜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受刑人陳君興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6 罪刑,業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527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
附表編號7 至9 所示3 罪刑,亦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318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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