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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政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政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謝政弘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8年度簡字8740號、第9875號、第9919號、99年度簡字第4063號及99年度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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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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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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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8年8 月28日22時│98年9 月6 日19時│98年11月3 日 │
│) │20分為警採尿前回│10分為警採尿前回│ │
│ │溯96小時內 │溯96小時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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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偵緝字第63│98年度毒偵字第65│98年度速偵字第66│
│ │ │80 號 │43號 │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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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8740│98年度簡字第9875│98年度簡字第9919│
│實 │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8年11月13日 │98年12月14日 │98年12月2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簡字第8740│98年度簡字第9875│98年度簡字第9919│
│決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8年12月23日 │99年1 月13日 │99年1 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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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編號一至四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 │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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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四 │ 五 │ 六 │
├───────┼────────┼────────┼────────┤
│ 罪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11月28日 │98年10月20日 │98年11月4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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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6458│98年度毒偵字第83│98年度毒偵字第83│
│ │ │號 │24號 │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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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4063│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
│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99年5 月31日 │99年1 月13日 │99年1 月13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4063│99年度簡字第67號│99年度簡字第67號│
│決 │ │號 │ │ │
│ ├────┼────────┼────────┼────────┤
│ │確定日期│99年6 月24日 │99年2 月22日 │99年2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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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編號一至四應執行有期徒刑1 │編號五、六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註 │年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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