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430,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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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璟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璟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璟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黃璟諺:㈠曾於97年間,因加重竊盜未遂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904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㈡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68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㈢上開㈠、㈡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2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㈣於98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31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㈤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1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㈥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18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3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㈧於98年間,因加重竊盜罪2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9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㈨上開㈣至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7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㈩於100 年間,因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1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上開㈢所示之有期徒刑9 月、㈨所示有期徒刑2 年,與㈩所示之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1 月31日;

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3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11月28日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準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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