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有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有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有志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6 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部務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於99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㈢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月確定;
㈣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1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㈤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㈥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就上述㈠至㈣所示之數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再就㈤、㈥所示之數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102 年3 月1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 月3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