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1,聲,1432,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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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德標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德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30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魏 俊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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