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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且先後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3 月、1 年6 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3 年9 月,於民國98年6 月7 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1 年3 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3 月30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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